(1)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由两个条件所决定。第一,由生产的客观标准条件,即由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所决定,也就是由现时某一生产部门中大多数同类商品的生产所使用的生产资料条件,以及所达到的技术装备水平所决定。第二,由生产的主观标准条件,即由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平均的劳动强度所决定。劳动熟练程度是指人们的劳动经验和技术精湛的程度,劳动强度是指人们在单位劳动时间内劳动消耗的程度。
(2)简单劳动是指不需要经过专门训练和培养,一般劳动者都能从事的劳动。复杂劳动是指需要经过专门训练和培养,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技术专长的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形成商品价值的劳动,是以简单劳动为尺度的。复杂程度不同的劳动所生产的各种商品,其价值量的确定,是通过把一定量的复杂劳动换算为多倍的简单劳动来实现的。复杂劳动还原为倍加的简单劳动,是通过市场交换而自发实现的。
(3)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包含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成正比,而与生产该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成反比。这是商品价值量同劳动生产率之间的基本关系。如果一个部门的平均劳动生产率不变,而该部门中个别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发生变化,则生产单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会发生变化,从而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也不变。因为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取决于该部门的平均劳动生产率,而不取决于个别企业的劳动生产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