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2012年1月27日,王某携带赌具邀集刘二、张三等10人在酒店聚众赌博。某市西城区潘阳街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后,当场抓获了全部参赌人员。
据此,派出所以区公安分局的名义对刘二、张三等10人作出了没收赌资,并处每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对王某作出了没收赌具、赌资,罚款2万元,并处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
【问题】
(1)本案中派出所以区公安分局的名义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属于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还是声誉罚?
(2)本案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派出所以区公安分局的名义对刘二等10人作出的没收赌具、赌资,每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属于财产罚;对王某作出没收赌具、赌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属于财产罚;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属于人身自由罚。
(2)本案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赌具、赌资以及罚款的处罚,并不是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