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在2011年7月27日,西城烟草管理站按群众举报当场查获王某擅自收购的烟叶2352公斤,并予以扣押。7月28日,烟草站对查获的烟叶分级过磅后收购,收购款为5826元。7月30日,烟草站交给王某自制的实物罚没收据一份。8月25日,又向王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全部烟叶和收购款,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落款为该烟草站,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30条:“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数量巨大指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
【问题】
(1)本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请指出本案处罚程序的违法之处。
【参考答案】
(1)本案中烟草管理站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是错误的。因为,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烟草管理站属于烟草公司的下设部门,其不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2)①应当先实施了没收烟叶的行政处罚行为,后制作送达处罚决定书。②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实物罚没收据,而非自行制作的收据。③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没有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