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张某在家开了一家网上购物商店,销售各种品牌化妆用品。2011年3月15日,张某所在地A市B区的工商局、公安局、国税局到张某家进行执法检查。区工商局认为张某没有营业执照,作出罚款1000元处罚;区国税局认为张某偷税漏税,向张某追缴税款20000元,区公安局将张某的电脑等设备进行了扣押。
【问题】
(1)如果张某对以上处罚不服,拟提出行政复议,必须在何时提出申请?
(2)如果张某对国税局追缴税款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是哪个机关?为什么?
(3)如果张某对区公安局的处理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是哪个机关?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张某必须在2011年3月15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2)复议机关是市国税部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复议机关是B区人民政府或者A市公安局。《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