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2011年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此时A区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任某、赵某执勤路过酒店,任某等人欲将王某带回派出所处理,王某不从,与任某发生推搡。双方在扭推过程中,王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地上,当时失去知觉,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后被鉴定为颅内出血死亡。2011年12月20日,王某之父申请国家赔偿。
【问题】
(1)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为什么?
(2)本案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3)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对民警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公安机关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为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王某发生推搡致王某摔倒死亡,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构成违法,王某虽有过错,但也不能免除国家赔偿责任。本案情况符合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A区公安分局。
(3)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若认为民警犯有重大过失,可以责令该民警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