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简述《行政诉讼法》关于共同地域管辖的规定。
【参考答案】《行政诉讼法》对于下述情况有共同管辖的规定:
(1)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既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不动产所在地跨连两个人民法院辖区就会产生共同管辖问题。《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