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1978年开始,安徽、四川的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在省委支持下,开始探索试行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其他一些地方也开始实行农村联产责任制。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千问题的决定》,提出要保障基层干部和农民因时因地制宜的自主权,发挥其主动性。1980年5月,邓小平发表《关于农村政策的谈话》,肯定了包产到户这种形式,指出它不会影响我们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
(2)在中共中央的支持和推动下,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各地逐渐推广开来。家庭联产承包制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将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积极性和集体经济的优越性结合起来,因而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
(3)“统分结合”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实行,促进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1983年10月,中央作出决定,废除人民公社建立乡(镇)政府作为基层政权,同时成立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