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典,它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两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认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政治制度。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而“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设国务总理,作为政府首脑;内阁辅佐临时大总统,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设法院,行使司法权;参议院为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参议院还有弹効大总统和国务员的权利。
中华民国国民一律平等,享有人身、财产、集会、结社、出版、言论等自由,享有请愿、陈述、考试、选举与被选举等民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