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受理。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只有一次申请学位机会),贯彻本人申请、择优授予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通过成人高等教育(业余、函授、自学考试等),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函授、业余本科毕业生各门课程及格且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各门课程及格且平均成绩达到65分及以上;
2、取得学籍至申请学位前,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3、参加学校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两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专业主干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
第四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包括党、团和行政处分);
2、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成果;
3、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补考门数超出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门数的1/5;
4、个人申请材料不全。
第五条 学位申请者应在其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提出学位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第六条 对满足学位条件的申请者,由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以后不再补授。
第八条 本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经校长批准,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作废。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