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医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为保证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按照“择优授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授予条件
1、授予范围为我校通过教育部学历注册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3、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4、外语水平、专业基础及专业主干课程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要求。
第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追究责任或受到所在单位行政处分者。
2、在学习期间,因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未解除者。
3、因考试舞弊受到纪律处分且未解除者。
4、其他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三章 学位审定与授予
第三条 申请学位者须在毕业证书颁发后规定时间内,向所属学生管理部门提出学位申请。受理部门初审后,向学士学位办公室提交符合条件者材料。
第四条 学士学位办公室根据本规定对申请者的推荐材料、外语水平、专业基础及专业主干课程成绩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者,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学科分类授予相应专业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
第六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条 对未被授予学士学位持有异议者,在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诉材料报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到会人数达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开会研究学士学位授予问题。讨论中如意见不统一,可采取表决方式获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票数时视为通过。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位办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定。
第十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负责承办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