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的含义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这个定义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1.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
2.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现代行政已不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
3.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4.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二、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
1.行政权。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行政权大致有下列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
2.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这里泛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
公民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
3.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1)行政权源于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是公民权利的特殊转化形式之一。
(2)行政权一旦形成后,便与公民权利呈现出一种互相依存、互相对立的关系。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之中,一方主体要实现权利或权力,必然要求另一方主体履行相应的义务。每一方主体都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总体上应是平衡的。一方主体重权利(权力)而轻义务,或者一方主体重义务轻权利(权力),则势必会破坏现代社会所要求的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所应有的平衡。
三、行政法的概念
1.行政法的含义。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可以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这里,行政职权是关键要素,只有与行政职权的行使直接或间接发生联系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或监督行政关系经过行政法的调整后就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两者互相关联,密不可分。
四、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也可以说是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它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两类。
1.行政法的一般渊源。
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不同,一般渊源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2.行政法的特殊渊源。
在我国目前包括以下几种:
(1)法律解释。
(2)国际条约、惯例。
(3)判例与指导性案例。
(4)软法规范。
五、行政法的分类
1.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行为法。
六、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2)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