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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自考《00261行政法学》知识点:行政法关系

作者:安徽自考助学网 日期:2016-02-26 点击数:

【摘要】行政法关系是指经行政法调整后,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关系主要有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1.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行政法关系是指经行政法调整后,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关系主要有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1)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

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

(3)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一般是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但是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5.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形成。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了变化。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行使和履行完毕,或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无法行使或履行。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行政法规范的根据和相关法律事实的出现。不然,行政法律关系不会自行产生、变更或消灭。


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所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称性。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称为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我国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立法机关、负责进行监督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以及被监督的特定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入监督行政过程,也可以成为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在以审判机关为监督主体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人民法院的权利主要有:受理权;审理权;指挥诉讼权;判决、裁定、决定权;排除诉讼障碍权;强制执行权;等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有:起诉权;辩论权;被代理权;质证权;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获得公正、公开和公平审判的权利等。作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一方主体的、接受监督的行政机关,除起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以外,也同样享有这些权利。同时,作为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也必然承担一定的义务。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既是这些监督主体的权利,又是这些监督主体的职责,该监督的不监督或任意放弃监督权,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5.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主体之间抽象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变成具体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这种关系的内容发生了变化。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存在。引起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事实即所谓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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