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与行政法学
行政法与行政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范畴。
1.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联系。
行政法学是有关行政法的学问,而行政法则是行政法学产生的客观物质基础。
2.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区别。
(1)范畴不同。行政法属于法律的范畴,是一系列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这些规范和原则有机地构成了一个法律部门。而行政法学属于法学的范畴,是研究行政法的科学。
(2)任务不同。行政法的任务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保障和监督行政管理的实施,保护公民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增进公共利益。而行政法学的任务则是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研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规律,研究行政法的本质、内容和形式,研究行政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研究人们关于行政法的观念和学说的理论。
因此,二者既有联系,但又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二、国外行政法学的发展概况
1.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学的特点。
(1)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行政法学的研究起步较早。
(2)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偏重于逻辑理性,比较追求理论的完整性、系统性和统一性。
(3)行政组织法始终是大陆法系国家早期行政法学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4)在行政法学的内容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学也逐渐从偏重对行政管理、行政权力和行政效率的保护,转向行政管理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发展。特别权力关系适用的范围不断地缩小,即便是在保留的特别权力关系领域内,对公民权利保障的重视程度也日益加强。
(5)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在二战后发展迅速。尤其是“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深入,为行政法学提供了新的研究课题。
2.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学发展的特点。
(1)英美法系国家的有关行政法学的研究起步较晚。
(2)在英美法系国家早期的行政法学研究中,重点则在于对行政权的控制方面,在逻辑上通常以司法审查为观察的视角和构建体系的出发点,探讨行政立法的权限、行政机关的运作程序以及司法审查的程序和标准等。而行政组织部分始终被认为是公共行政的问题。
(3)随着行政法学的发展,传统的以司法审查为核心的行政法学体系和理论,逐渐开始转型。开始关注全球经济一体化等对行政法学的影响以及国际化的行政法与国内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4)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在二战后发展迅速。
三、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概况
1.1949年以前,我国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深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
2.20世纪50年代,我国在建设和研究行政法方面主要是抄袭苏联模式。
3.1983年,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的高等院校法学试用教材《行政法概要》问世,这是1949年以来公开出版的第一部行政法教材,对促进我国行政法学的教学研究、建立行政法学学科、普及和发展行政法学有着重要的意义。
4.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使得我国行政法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1)强化了对监督行政行政责任和行政救济的理论研究。
(2)开拓了传统理论上未曾深入研究的领域,如行政主体、行政程序、行政许可、行政立法、司法审查、经济行政法等。
(3)在有关专题的研究上取得了某些突破,如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领域法律关系、行政法治原则、行政自由裁量的法律控制、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等。
(4)从行政诉讼的角度研究行政法学的理论问题,成为重要的新的研究方法。
(5)加强了对国外行政法的研究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国际交流。
四、本书的体系安排
1.第一部分为“基本理论”,重点阐述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基本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
2.第二部分是“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集中阐述关于行政权组织和行使的原则和规范,即调整行政关系的原则和规范。
3.第三部分是“监督行政行为”,着重论述关于监督行政的原则和规范,即调整监督行政关系的原则和规范。
各部分又分为数量不等的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