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裁量权的存在。行政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相同的对待。
4.行政行为应符合自然规律。
5.行政行为应符合社会道德。
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行政合理性原则延伸出若干具体的、相对成熟的子原则:
1.行政公开原则。
(1)行政行为内容公开。
(2)行政过程公开。
(3)行政信息公开。
2.行政公正原则。
3.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采取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
4.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正当信赖应当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5.尊重和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