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1)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相对人不享有行政职权。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职权可以有很多种分类。一般依据行政职权的来源将其分为两大类: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
因行政主体的不同,行政职权的内容和形式有一定的差异性,不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的范围也是不一样的。但总体来说,按照行政职权在实践中的逻辑规律,大致可以将其归类为如下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
政执行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委托、监督权、行政司法权、行政组织法上的其他行政职权。
(2)行政优益权。
行政职权具有优先性的特点,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组合构成了行政优益权。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切实地履行行政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或者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者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其职务上的优益条件属于行政优先权,物质上的优益条件属于行政受益权。行政优益权在性质上不属于行政职权,但它与行政职权具有密切联系,是行政职权有效行使的保障条件。
(3)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4)行政权限。
行政权限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界限。换言之,行政权限就是行政职权的限度。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超越该“限度”,便构成行政越权,视为无效。
3.行政主体与其他相关概念。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3)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4.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1)确立行政主体的概念是依法行政的需要。
(2)确立行政主体的概念是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
(3)确立行政主体的概念是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诉讼被告人的需要。
(4)确立行政主体的概念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
二、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
无论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还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一方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受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