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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自考《00261行政法学》知识点:行政相对人

作者:安徽自考助学网 日期:2016-02-27 点击数:

【摘要】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所谓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二、行政相对人在实体法上的地位行政相对人在实体法上的地位主要体现在:1.财产和自由不受...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所谓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


二、行政相对人在实体法上的地位

行政相对人在实体法上的地位主要体现在:

1.财产和自由不受侵害,依法享受给付和保护的权利。

2.排除违法或者不当行政的请求权与行政介入请求权。


三、行政相对人在程序法上的权利

1.参与型行政全面保障相对人在程序法上的权利。

2.行政相对人参与制定行政法规范或者计划的权利。

3.行政相对人参与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利。


四、行政相对人的公法行为

1.公权与公义务。

所谓公权,是指在公法关系中,权利主体可以直接为自己主张一定利益的法律上的权利。所谓公义务,与公权恰好相对,是指为了他人的利益,在公法上接受一定的意思拘束。

(1)公权的种类。

以公权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国家公权和相对人公权。

国家公权,是指行政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相对人公权,即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公法上的权利,包括参政权、受益权和自由权三种。

(2)公义务的种类。

①以公义务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行政主体的公义务和相对人的公义务两种。

②以义务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给付义务和忍受义务四种。

③根据其目的不同,可以分为警察义务、统辖管制义务、公用负担义务和财政义务等。

2.相对人的公法行为。

相对人的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不同,是指相对人以公法效果的发生为目的、以相对人的资格所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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