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所谓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
二、行政相对人在实体法上的地位
行政相对人在实体法上的地位主要体现在:
1.财产和自由不受侵害,依法享受给付和保护的权利。
2.排除违法或者不当行政的请求权与行政介入请求权。
三、行政相对人在程序法上的权利
1.参与型行政全面保障相对人在程序法上的权利。
2.行政相对人参与制定行政法规范或者计划的权利。
3.行政相对人参与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利。
四、行政相对人的公法行为
1.公权与公义务。
所谓公权,是指在公法关系中,权利主体可以直接为自己主张一定利益的法律上的权利。所谓公义务,与公权恰好相对,是指为了他人的利益,在公法上接受一定的意思拘束。
(1)公权的种类。
以公权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国家公权和相对人公权。
国家公权,是指行政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相对人公权,即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公法上的权利,包括参政权、受益权和自由权三种。
(2)公义务的种类。
①以公义务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行政主体的公义务和相对人的公义务两种。
②以义务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给付义务和忍受义务四种。
③根据其目的不同,可以分为警察义务、统辖管制义务、公用负担义务和财政义务等。
2.相对人的公法行为。
相对人的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不同,是指相对人以公法效果的发生为目的、以相对人的资格所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