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
1.西方各国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
英国的公务员是指中央政府行政部门中经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由国会通过的财政预算直接支付俸给,不与内阁共进退的文职人员。法国的公务员分为两类:一类是适用公务员法的公务员,另一类是不适用公务员法的公务员。日本的公务员也分为特别职公务员和一般职公务员。
由此可以看出,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大致可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事务类公务员。政务类公务员服从执政党的意志,维护执政党的利益,随执政党的更迭而进退。事务类公务员超然于党派利益而存在,以全体人民的利益为其出发点和行为准则,在政治中立的原则下,形成各国稳定统治的坚实基础。
2.我国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
依据《公务员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我国公务员的范围比较广泛,不仅包括行政系统的公务员,还包括政党系统、权力机关系统、政治协商会议系统、审判机关系统、检察机关系统的公务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系统的公务员等。但是,从行政法的角度讲,重点涉及的是行政系统的公务员和特殊情况下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系统的公务员。
二、公务员法律关系
1.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含义。
公务员法律关系是指一般公民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内容。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表现在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两方面。
(1)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国家赋予公务员以一定的职权,公务员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实施行政权;国家规定公务员以一定的职责,公务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否则,国家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国家和公务员的这种关系,一般是以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关系的形式体现出来的。
他们的关系具体表现为:
①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权限和优先权一概由公务员具体承受。
②公务员在分享行政机关的职权、优先权和分担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时,行政机关有权对分享和分担物进行“再分配”。
③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在形式上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实质上必须按行政机关的意志进行。
④国家行政机关享有对公务员的管理权。
(2)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并依法采用各种处罚和强制手段。同时,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有义务履行该行政主体的职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监督。而行政相对人有服从和协助公务员所实施的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义务。行政相对人亦享有建议、批评、控告、申诉、请求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
公务员法律关系发生的途径包括:
(1)考任。
(2)选任。
(3)委任。
(4)聘任。
(5)调任。
4.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主要包括晋升、降职、交流、撤职、辞职(限于领导成员)5种情形。
5.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由于发生某些事实或者行为,致使公务员职务关系不能继续存在的情形。导致公务员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包括两种:法定原因和事实原因。
(1)法定原因。
①开除公职。
②辞职。
③辞退。
④退休。
⑤离休。
⑥判处刑罚。
(2)事实原因。包括死亡、丧失国籍。
三、公务员的权利
1.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保障权。
2.身份保障权。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
4.参加培训的权利。
5.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7.申请辞职权。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公务员的义务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法律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命令的义务。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的义务。
8.公正廉洁、公道正派的义务。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公务员的责任
公务员的责任指的是当公务员不依法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法定义务时,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公务员的责任一般包括接受处分、引咎辞职、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4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