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根据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所谓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其对象是否是特定的,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以其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所谓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所谓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人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五、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以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影响为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
不利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限制、剥夺其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负担性行政行为。
六、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是否须征得相对人同意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是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征得相对人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人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七、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
八、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人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行为是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
不作为行政行为是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九、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
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体为一方,以不确定的行政相对人为另一方。
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案件并作出裁决决定的行为害、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自为的行为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授权的行为是指由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授权给非行政机关性质的组织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委托的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或非行政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