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行政程序法的历史发展阶段
1.行政权的扩大与行政程序法的初步发展。
2.外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新发展。
二、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状况
从已有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来看,我国行政程序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不分,但已具有制定专门行政程序法规范的趋势。
2.行政程序法的内容已包含有“表明身份”、方式顺序”和“时限”、“救济权益”等规则,行政机关内部工作程序的规定较为发达。
然而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总体上尚为落后,法律条文往往忽视对程序要件的规定。许多行政行为缺乏行政程序法的规范,或者行政程序未法定化,如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强制处理行为程序等。行政程序法所规定的程序内容过于概括、简单,并在很多方面缺乏时限性规定。这些法律侧重于赋予行政主体程序上权利,而缺少行政义务和违反程序法的法律后果与责任;这些法律中缺乏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性规定,如听证程序、参与程序等;许多方面缺乏较为统一的程序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