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程序的概念和种类
1.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指实施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步骤、顺序、方法、方式以及时限的总和。
2.行政程序的种类。
(1)以行政事务的法律目的和行政程序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区别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的核心,在于是否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直接联系。
(2)以行政事务处理的适用频度、范围、时限和行政程序的适用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程序和具体行政程序。
(3)以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和要求为标准,可分为自由行政程序和法定行政程序。
(4)以行政事务的法律关系特点为标准,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裁判程序。
(5)以行政手段的法律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公民参政程序、统治机关相互之间的程序、行政立法程序、行政计划决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无权力性的行政决定程序、行政强制程序、对于请求权的支付交付和提供的程序、非权力性行政手段的程序、行政合同程序以及单独产生法律效果的私人的公法行为。
(6)以行政过程的法律功能为标准,可分为立案程序、调查程序、主张和立证程序、笔录或者调查书的制作程序、咨询和答复程序、合议程序、决定程序、告知程序、审查程序、信访处理程序等。
二、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是指调整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程序法具有如下三种作用:
1.监督和控制行政权的作用。
2.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3.提高行政效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