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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自考《00261行政法学》知识点:行政责任

作者:安徽自考助学网 日期:2016-03-01 点击数:

【摘要】一、行政责任的概念及特征1.行政责任的概念。广义的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按照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所应承担的义务。狭义的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而引起的,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即行...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1.行政责任的概念。

广义的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按照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所应承担的义务。狭义的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而引起的,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违法以及部分行政不当所引起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我们一般采用狭义的行政责任的概念。

2.行政责任的特征。

(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是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政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1)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法律义务,是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

(2)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根据。

(3)主观过错的要件性问题。一般不过问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即可视为主观有过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主体及公务员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法行政或者不当行政,是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

(2)行政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

(3)只有发生在行政公务行为中的行为才能引起行政责任。

(4)行政责任的追究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

(5)行政责任的成立,并不以损害的存在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为普遍要件。

3.相对人的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遵守行政法律规范,在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认真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相对人的行政责任,都由有关行政法律规范具体规定,没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明文规定,其行政责任不能成立。


三、行政侵权责任的概念

行政侵权责任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义务,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侵权责任的主体仅限于行政主体,不包括行政相对人;被侵害的对象只限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责任的追究和免除

1.追究行政责任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

(3)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行政责任的追究。

行政责任的追究,是指有权机关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按法定程序和方式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政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的过程。

行政责任的追究,首先要对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予以确认。存在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是构成行政责任的前提条件,也是确认行政主体、公务员及行政相对人该不该承担责任的直接依据。其次,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3.行政责任的免除。

免除行政责任的追究,主要有以下几种: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行为。符合下列要件就可排除其违法性:行为实施人必须获得法定授权;有关权益是受害人能够自由支配的;利害关系人有自由支配有关权益的能力;有关权益的得失不应追求任何危害社会的目的。

(4)执行有益于社会的职业行为。符合下列要件就可排除违法性:行为是基于执行符合社会需要的职业要求;执行职业行为应承担谨慎从业的义务。

(5)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力(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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