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程序是指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
它一般包括五个组成要素: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的审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的期间和送达。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
行政复议的申请是行政复议程序的始点。
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的组成要件包括:
1.由有权提出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复议。
2.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的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的形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是指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时限,包括起始日期、延续期间以及节假日是否计算在期限内等。
申请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才予以受理,否则,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已过法定期限为由拒绝受理。
三、行政复议的受理
1.行政复议的受理的概念。
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基于审查申请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而决定是否收案和处理。
2.行政复议机关裁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
(1)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复议申请人权益,或者没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事实依据的。
(2)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的。
(3)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和不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的。
(4)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5)复议申请提出之前,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四、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的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
五、行政复议的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审查结论。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表现出来。行政复议决定的形成标志着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案件的处理终结。
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4种:
1.决定维持。
2.决定限期履行。
3.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4.被申请人不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六、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32条和其他相关条款,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被申请人怠于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行政复议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履行,否则其主管和责任人员面临行政处分之风险。
2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以有无行政强制执行权为界限,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行政复议中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中的法律责任,是指涉及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开展行政复议活动的法律责任。行政复议中的法律责任包括通过行政复议活动发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或者不当,通过对实施了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