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
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的体系是多层次的,以宪法为基础,以法律为骨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司法审查中的“参照规章”
司法审查中的“参照规章”,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章参酌、鉴定之后,决定是否依照。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人民法院应从以下4个方面审查“参照规章的合法性:
1.制定该规章的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制定相应的规章,是否存在越权的情形。
2.该规章是否与既有的相应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规避了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
3.该规章是否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基本法理。
4.该规章的制定是否遵循了法定的规章制定程序。
三、司法审查中的规范冲突及其选择适用
1.司法审查中行政法律规范的冲突状况。
在司法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会遇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的行政法律规范形式不相一致的情况,人民法院如果适用不同的规范将会得出不同的结果。这些行政法律冲突目前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同层级法律效力的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2)相同层级的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3)部门行政法律规范与地方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4)不同时期发布的法律文件中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冲突。
(5)条约与法律、法规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法律、法规的冲突等。
2.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
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冲突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高层级法律规范优于低层级法律规范。
(2)新的法律规范优于旧的法律规范。
(3)特别法的规范优于普通法的规范。
(4)送请或报送有权机关解释、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