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某一行政案件后第一次审理该案适用的程序。它包括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等步骤。行政诉讼中的第一审程序只有普通程序,没有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
1.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由于上诉人的上诉,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又可称为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特点是:
(1)第二审程序中,有权提起上诉的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
(2)提起第二审程序的理由通常是上诉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认为该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并影响了自己的利益。
(3)行使第二审管辖权的审查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
(4)第二审程序审查的对象是下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5)第二审程序的审查方式不一定必须开庭,对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6)第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终审性质,不得再对它提起上诉。
2.第二审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1)上诉成立的条件。
(2)上诉的提起、受理。
(3)上诉的审理和判决面
(4)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三、审判监督程序
有审判监督权或法律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确有错误,依法决定由有关人民法院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或简称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