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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自考《00261行政法学》知识点:行政赔偿的范围

作者:安徽自考助学网 日期:2016-03-03 点击数:

【摘要】一、侵犯人身权的行为1.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1)违法拘留。(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3)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2.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政处罚。(1)暴力行为。(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3)其他造成公民身体...

一、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1.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1)违法拘留。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3)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2.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政处罚。

(1)暴力行为。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3)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二、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1.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1)违法罚款。

(2)违法没收。

(3)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4)违法责令停产停业。

(5)侵犯财产权的其他行政处罚。

2.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

3.违法征收、征用财物。

4.其他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是指国家对某些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是对自己的侵权,过错在于本人,后果应当由个人承担。

3.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1)不可抗力。

(2)第三人过错。

(3)受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可以免除国家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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