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独赔偿程序
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是指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出决定或者不能达成协议的,受害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的特点是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
先行处理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先向有关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双方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金额等事项进行自愿协商或由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从而解决赔偿争议的程序。
先行处理程序办理如下:
1.确认加害行为的职权性和违法性。
2.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
3.赔偿义务机关受理。
4.处理赔偿请求。
5.制作行政赔偿协议书或者行政赔偿决定书。
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是指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要求。其特点为:将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与要求赔偿两项请求一并提出,并要求并案审理;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通常先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然后再决定是否赔偿。
三、行政赔偿请求的时效
行政赔偿请求时效是指国家赔偿请求人行使请求权的期间。如果请求权人在该法定期间内不请求赔偿,即丧失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权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行政追偿
行政追偿又称行政求偿,是指国家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赔偿义务机关行使行政追偿权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