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朱某于2011年11月被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为县教育局局长。2012年4月县委召开常委会议,决定免去朱某县教育局支部书记和教育局局长的职务。朱某对县委常委会议决定不服,欲诉诸法律解决。
【问题】
(1)朱某与县教育局之间是否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为什么?
(2)朱某与县委之间的问题能否适用行政法解决?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朱某与县教育局之间是行政关系,归行政法调整,因而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县教育局属于行政机关,朱某所担任之职属于行政职务,与县教育局之间形成了内部行政关系。
(2)朱某与县委之间不是行政关系,不归行政法调整,因而不能适用行政法解决。县委既非行政机关,也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国家行政职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