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补偿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补偿是国家机关因合法行为(并未实施违法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补偿。
行政补偿的特征:
1.行政补偿的前提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导致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特定个人组织为维护和增进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
2.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国家,而补偿义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任何个人均不负有以自己的名义和财产给付行政补偿的义务,且不发生行政追偿问题。
3.行政补偿的依据是多样性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也可以是政策或者规范性文件;行政赔偿则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进行。
4.行政补偿既可以在实际损失发生之后进行,也可以在实际损失发生之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预先进行。
5.行政补偿以个人、组织所受的直接损失为限,合法权益受损的个人、组织不得根据其受损权益大小或者国家、社会因之避免损失或获益大提出超出其现实损失之外的补偿要求。
6.行政补偿的数额标准,大多采取“公正”、“相当”、“适当”等规定,在许多情况下,法律规定的补偿额往往小于直接损失额。
7.行政补偿费用一般不单独在国家财政中列支,也不实行集中管理,而是由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分散管理。
二、行政补偿的程序
1.行政补偿的行政程序。
行政补偿的行政程序可以分为主动补偿程序和应申请补偿程序。
(1)主动补偿程序。
主动补偿的程序一般应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①制定补偿方案。
②公布补偿方案。
③补偿方式。
⑤裁决。
④协商。
⑥强制执行。
⑦救济。
⑧档案管理与信息公开。
(2)应申请补偿程序。
应申请补偿的基本程序如下:
①补偿申请的提出。
②审查。
③补偿义务机关通知申请人审查结果,并将拟作出的补偿决定告知申请人,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④协商。
⑤达成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或不予补偿的决定。
2.行政补偿的司法救济途径。
司法应不应该介入合法行政引起的行政补偿,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对行政补偿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