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王某经所在区A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王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员李某来到王某的店里,要拿几本书回去看,王某不让。李某说:“有人举报你的店里卖淫秽书籍,要对你罚款,你现在交罚款。”王某说:“我的店从来没有卖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李某说:“我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罚款,我就封你的店。”王某无奈当即交了1000元罚款(注:李某的罚款行为,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王某对此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李某又与复议人员赵某串通捏造王某卖淫秽书籍事实,复议机关维持原来的罚款决定,又作出吊销王某营业执照的决定。两个月后,复议机关认为此案证据不足,经调查确认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随即作出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和罚款决定,并对赵某与李某给予了行政处分。
【问题】
(1)王某对1000元的罚款不服,可以向哪个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2)假设王某突然死亡,可由谁来申请行政复议?
【参考答案】
(1)市工商局或A区人民政府。对王某进行1000元的罚款是李某作出的,李某是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工商所是A区工商局的派出机构,但在此行为上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工商所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因此,这一行为,是基于A区工商局的委托,即李某的罚款行为应视为受A区工商局的委托而为的。《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对1000元罚款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应是市工商局或A区人民政府。
(2)王某的近亲属可提起复议申请。依《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提起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