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某地区行署为发展本地经济、保护本区域内的酒业作出一项决定,凡外地生产的酒进入本地销售,必须获得销售许可证,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则予以3万元罚款。甲公司是该地区A县的一家百货公司,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外地区的一种酒,于是A县政府对甲处以1万元的罚款。
【问题】
(1)甲公司能否提起行政复议?为什么?
(2)如果甲公司能提起复议,复议机关是谁?被申请人是谁?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对地区行署的决定提请审查?若能,应向谁提起?
【参考答案】
(1)甲公司能提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甲公司亦可因A县政府侵犯其自主经营权而提起行政复议。
(2)复议机关是该地区行署。被申请人是A县政府。《行政复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该法第10条第4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因此甲公司提起复议,复议机关为该地区行署,被申请人为A县政府。
(3)可以。甲公司应向该地区行署提出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除规章以外的规定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