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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自考《00261行政法学》论述题:试论行政立法程序

作者:安徽自考助学网 日期:2016-03-06 点击数:

【摘要】【论述题】试论行政立法程序。【参考答案】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行政立法程序包括:(1)立项。立项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

【论述题】试论行政立法程序。

【参考答案】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行政立法程序包括:

(1)立项。立项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规定的任务,编制有指导性的行政立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规划,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定时期里行政法规、规章的拟定、修改、补充、清理等工作。立项时要考虑每个立法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起草。对列入计划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分别草拟法案。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起草一般有两种:

①较为重要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其主要内容涉及几个部门业务,由政府法制机构或主要的部门负责,组成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工作。

②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主要内容不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则由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3)审查。即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后,送交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议、核查的制度。主要针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查。承担法规、规章审查职能的是政府法制机构。

(4)决定。是指行政法规、规章在起草、审查完毕后,交由主管机关的正式会议讨论表决的制度通常,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要经过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各部委制定的规章要提交部委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要提交地方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5)签署与公布。签署与公布是行政法规、规章生效的必经程序和必要条件。行政法规、规章通过后,还须经制定机关的行政首长签署。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各部委发布的规章,应由部长或委员会主任签署;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应由省长、自治区主席或市长签署。凡是未经公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都不能认为已发生效力。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一般都须通过政府公报,或者通过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等宣传舆论工具公开发布。

(6)备案。即将已经公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上报法定的机关,使其知晓,并在必要时备查的程序。备案不是立法本身,只是立法程序的后续阶段,是国家设立的一项对行政立法行为进行行政监督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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