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和服从。
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公告生效: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人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才能开始生效。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人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合法与否,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行相应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在其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因形势或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原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已不适应现行法律、政策或者行政行为已完成其原定目标、任务,故行政主体终止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