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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自考《00261行政法学》常见名词解释:行政程序法

作者:安徽自考助学网 日期:2016-03-13 点击数:

【摘要】自由行政程序:或称任意行政程序,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由行政主体自由裁量决定或选择采取的行政程序。专家咨询(论证):是指包括法学专家在内的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相关领域的重大决策问题或者专门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经过分析、研究、讨论、争论,形...

自由行政程序:或称任意行政程序,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由行政主体自由裁量决定或选择采取的行政程序。


专家咨询(论证):是指包括法学专家在内的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相关领域的重大决策问题或者专门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经过分析、研究、讨论、争论,形成相应的意见或者建议,以供行政主体在形成意思表示时参考的制度。


参与型行政:又称为互动型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权,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广泛吸收私人参与行政决策、行政计划、行政立法、行政决定、行政执行的过程,充分尊重私人的自主性、自立性和创造性,承认私人在行政管理中的一定程度的主体性,明确私人参与行政的权利和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创造互动、协调、协商和对话行政的程序和制度。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顺序、方法、方式以及时限的总和。


行政程序法:是指调整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抽象行政程序:是指针对某类人或者事项普遍适用的,且在时限上一般只面向未来发生效力的程序,具有普遍性和后继性的特点。


具体行政程序:是指只针对特定的人或者事项采取的,在时限上一般只对既往事件发生效力的程序,具有相对的具体性和前溯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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