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秦汉政府的行政决策
1.决策信息的获取方式。
在秦汉时期主要有大臣奏事和监察官汇报两种途径。
2.决策方式。
秦汉时期会议形式主要有集议和商议。书集议是群臣讨论国事以备皇帝决断的一种会议形式。集议的组织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由皇帝直接主持的集议。参加集议者均可提出意见,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
二是由丞相或三公主持的集议。这种集议结束后,由参加集议的最高级官员领衔,将集议结果奏报皇帝,由皇帝作出最后裁定。
商议一般在内廷举行,是由皇帝与个别大臣商谈后作出决策的会议形式。
二、秦汉政府的行政执行
1.圣旨的种类和下达方式。
在秦汉时期,圣旨依内容可分为制书、诏书、诰、手迹几种。制书是涉及国家制度的一些重要文书。诏书是皇帝有关一般行政命令的文书。诰是专对诸侯王进行册封的一种文书。手迹是皇帝亲笔书写的一种文书。
2.圣旨执行中各级官吏的处置权。
秦汉时期,皇帝“命为制,令为诏”,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主要依据。因此,皇帝的决策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臣民对于皇帝的命令只能执行,不准议论和批评。
尽管皇权至高无上,但错误的决策总是难以避免。因此,开明的皇帝往往能够尊重大臣在执行中对决策提出的不同意见,而且对大臣职权范围的事务处置权也能给予尊重。
此外,汉朝地方政府在不违反中央大政方针的前提下享有一定的自主裁量权,这主要表现在地方行政长官在贯彻中央或上级指示时依据地方实际情况作出裁量而制定的教令上。
三、秦汉政府的行政监督
1.中央政府的行政监察。
秦及西汉初年,御史大夫是中央最高监察官员,既掌管监察,又担任副丞相,这样的地位既便于协助丞相处理政务,又便于对以丞相为首的百官实施监督。
2.地方行政监察。
汉武帝以后,中央对地方的行政监察主要分两个系统进行:一是通过司隶校尉对京辅诸郡的监察;二是通过派出的部刺史对郡国的监察。
地方政府的行政监察分为县对乡、郡对县两级监察,郡、县分别在本级长官的领导下,形成既相对独立,又对本级长官负责的监察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