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决策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行政决策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程序。
1.权臣擅政的偏离中央集权原则的决策方式。通常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1)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一个政权更迭频繁的时期,权臣迭出。
(2)魏晋南北朝时期,特别是东晋时期,门阀士族势力膨胀,成为行政决策上对皇权的一种制约。
2.强化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决策方式。
(1)对于重大的事务,依据秦汉以来的传统决策形式采用集议的方式,由皇帝召集群臣集议,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
(2)对于一般性政务,则多通过日益成熟的三省制度来加以解决。
二、行政执行
魏晋南北朝时期,行政执行的最高机关是尚书省。尚书省在行政执行过程中也拥有较大的独立权力,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一是尚书省享有对诏敕的解释权,以便更好地实施决策。
二是尚书省在行政执行中的组织指挥权,凡事涉若干机构的行政决策,由尚书省会同有关机构共同解决。
三、行政监督
御史台长官为御史中丞,其属官依据职能分为三部分:
一是治(持)书侍御史,主管监察司法。
二是殿中侍御史,主管监督朝仪。
三是侍御史,主管纠劾官员的失职犯法,责权最重,故实行分曹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