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部级人事管理机构的健全
1942年9月国民政府正式公布《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央政府各部和各省(市)政府设人事处或人事室,掌理各部及各省(市)人事行政事务,并受考试院指挥和监督。至此,国民政府才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系统。
二、考试与任官
抗战期间,国民政府所属官吏的考试分为两类:
(1)公职候选人的考试,主要指省、县参议员和乡(镇)民代表的候选人考试。
(2)任命人员的考试,主要是各级行政及技术人员的考试。
三、考核与奖惩
公务员考绩分为平时考绩、年终考绩、临时考绩三种;考绩内容分为工作、操行、学识三项;考核程序分为初核、复核、核定登记和执行四个阶段。奖励分为晋级、加俸、奖金、勋章、奖状、记功等六种;惩戒分为免职、降级、减俸、申诫、记过、留级等六种。
四、俸给制度和退休制度
国民政府于1943年4月公布《公务员叙级条例》对级俸的核叙作了具体规定,统一了公务员的核级标准,标志着国民政府公务员俸给制度的初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