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决策的两个阶段
1.“行宪”前国民政府的行政决策。战后初期,国民政府行政决策的发源机关仍是国防最高委员会,决策权仍掌握在身兼国民党总裁、国防最高委员会委员长、国民政府主席三职的蒋介石手中。
1947年国民政府改组后,撤销国防最高委员会,重设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作为行政决策的发源机关。另外,通过改组国民政府委员会并扩大其职权,使之成为国民政府的行政决策机关。
2.“行宪”后南京政府的行政决策。
(1)总统处于行政决策中枢的地位。
(2)行政院的决策。
(3)国民党对行政决策的控制。
二、行政执行的困难
(1)领导班子不力。
(2)系统紊乱。
(3)指挥失灵。
三、行政监督的方式
(1)国民党的监督。
(2)政府内部的监督。
(3)对施政过程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