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和《安徽大学章程》,为规范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指通过各种办学形式培养并获得国家承认本科学历的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含高中或大专起点的函授、业余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等)。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四条 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习期间,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表现良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成绩达到下述水平者:
1、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本科毕业生,各门课程及格并且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毕业论文成绩达到“中等”以上。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020年1月1日前本科毕业生,各门课程成绩(含外国语)及格并且平均成绩达到65分以上,毕业论文成绩达到“中等”以上;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020年1月1日后本科毕业生,各门课程成绩(含外国语)及格并且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毕业论文成绩达到“中等”以上。
3、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国语课程须参加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省外函授站学生经我校审批,可参加我校认可的当地省统考或与我校同等级学校的申请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已经通过全国自学考试英语(二)和英语专业第二外语(日语)的学生,可申请免考,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成绩可由自考成绩替代。
第五条 授予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坚持本人申请、择优推荐原则。学位申请者(每年12月份获得自考本科毕业证书的安排在下一年申请学位者除外)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只有一次向学校提出学位申请的机会。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初审后向学校教务处提出推荐者名单,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审核表》一份(须经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申请学位专业的本科教学计划或自学考试开考课程计划;
3、申请人课程考试成绩一览表或学籍表和总体平均成绩;
4、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外国语考试合格证明;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成绩;
第六条 教务处应于收到学位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对申请者的资格审查工作,做出是否同意接受申请的决定,并将结果通知推荐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接受其学位申请:
1、在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2、未修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第一外国语;
3、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得到证实;
4、推荐材料不全者;
5、其他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汇总符合条件申请者的有关材料,并转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审核通过的建议名单及材料反馈给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确定学士学位授予者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学位申请者及推荐部门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凡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视情节做出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修改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大学成人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政〔200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