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
校政字〔2017〕7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安徽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函授、夜大和自学考试)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学位申请者必须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的当年,向安徽财经大学提出学位申请(仅毕业当年一次机会)。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课程和毕业论文成绩达到下述水平:
1、成人高等教育高中起点函授本科、专科起点函授本科、夜大本科毕业生,各门课程及格并且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2、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所有单科课程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毕业论文良好以上(含良好)或80分以上(含80分)。
(三)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在籍或考籍期间须参加我省组织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课程代码00015)考试)。原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全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继续有效,但必须是在我校考点参加考试通过的成绩,且取得合格证书。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者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学习期间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四)函授、夜大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所修课程补考门数累计超过三门(不含三门),函授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所修课程补考门数累计超过六门(不含六门);
(五)考试舞弊者。
第六条 鉴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入学条件和教学环节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贯彻本人申请、择优推荐原则,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如下:
(一)毕业生本人按规定提出申请(函授、夜大本科毕业学生向所在函授站提出申请,由各函授站统一上报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直接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
(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学士学位申请者推荐名单,并提交申请学位的专业、人数及每个学位申请者的《安徽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申请者学籍与毕业信息、所有课程考试的成绩和平均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成绩、学位外语考试成绩。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照本条例第三、四、五条进行初步审查后做出是否接受推荐的决定,并将接受推荐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和有关材料转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成立的专家组(一般为三人) 根据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对接受推荐的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核。学院专家组应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建议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预备名单。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学士学位的预备名单进行审核,对表决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对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且以后不再补授。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人数报上级学位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平公正。对发现学位申请者或者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者省学位办严肃处理,撤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已授予的学士学位,追缴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并宣布证书无效。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自动失效。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