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012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教高〔2009〕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省级联合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皖学位秘〔2016〕1号)和《安徽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校学位字〔2017〕7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授予对象是经教育部批准备案、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培养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一年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脱产、业余、函授类
1、能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学习期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4、在学习期间,未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5、在学习期间,未受到所在单位行政处分;
6、未因学业原因受到留、降级学籍处理;
7、未出现有累计四门及以上课程补考;
8、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总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
9、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10、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方式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或英语类专业第二外语成绩合格。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我校本科学籍至毕业。
(二)自学考试类
1、能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学习期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4、在学习期间,未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5、在学习期间,未受到所在单位行政处分;
6、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7、自考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方式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或英语类专业第二外语成绩合格。考试成绩单自签发之日起八年内有效。
第三条 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一年内未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学士学位申请。
第四条 工作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按要求收齐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及全部课程考试考核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本科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等相关档案材料报送校学士学位办公室。
(二)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复核申请材料后交相关学院。学院教授委员会须负责逐一审核和认定申报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毕业鉴定和学士学位申请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初步名单并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经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校学士学位办公室;
(三)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由校学士学位办公室负责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相关工作材料由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归档。
第七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评审结果存在异议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如发现有通过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对获得的学士学位证书将予以撤销。
第九条 学位证书只发一次。如遗失或损坏,由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并提出书面申请。情况属实者,学校出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自学考试类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脱产、业余、函授类自2018级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