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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自考《00261行政法学》知识点:国家行政机关

作者:安徽自考助学网 日期:2016-02-27 点击数:

【摘要】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性质和特征1.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国家行政机关,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即狭义上的人民政府,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相应的社会公共事...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1.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即狭义上的人民政府,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

2.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

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行政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必须严格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3.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

(1)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权威性。

(2)国家行政机关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

(3)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相对独立性。

(4)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适应性和创造性。

(5)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统一性和层级性。

(6)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国家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区别。

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都是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职能的重要部门,都接受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立法权、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权,其组织和活动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是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共同点。

但是,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职能范围和活动方式等方面存在若干区别:

(1)任务和职权。

不同的国家机关,任务和职权各不相同。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有权制定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并依法采取各种行政措施。而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主要任务是行使国家立法权;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宪法行使国家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宪法规定行使检察权。

(2)组织和活动方式。

国家行政机关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依照宪法和法律采取行政手段以实现其任务。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实行合议制,一般议案都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组织上都实行委员会制,分别以裁判和检察的方式实现其任务。

(3)能动性。

一般说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执行法律具有一定程度的被动性,只有在发生纠纷或者违法犯罪案件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能适用司法程序。而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则大量表现为主动的、积极的行政行为,从简便、实效的角度出发,适用行政程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广泛的裁量权,能动地领导、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行政事务乃至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

2.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构的区别。

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构,是一组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一定区别的概念。

(1)国家行政组织,是为实现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由国家按照宪法、组织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并负责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特殊社会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机构。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单位。行政机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它是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服务的,对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其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皆归属于其所属行政机关。

(2)在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组织和行政机构这组概念中,只有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定主体。行政机构一般可作为行政相对人而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只有在法定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3.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区别。

(1)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组织,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团体都不属于国家行政组织,都不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其活动属于具体的经营活动或者事业活动,其内部的事务管理组织不是一级国家行政机关,也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2)社会团体是群众性组织,其决议和行为规范,只能约束本团体成员,并且,社会团体可根据自愿申请并履行必要手续来吸收成员,其成员退出该团体一般也比较自由。而国家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和所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对全社会成员都具有约束力,带有国家强制性,而且一般公民取得或者放弃国家公务员资格,进入或者退出国家行政机关,都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个人的自由意志往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

1.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作为行政主体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①部门规章的制定权。

②对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③对行政纠纷的裁判权。

(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根据法律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①规章制定权

②行政事项处理权。

③争议的裁判权。

(4)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5)国务院的办公和办事机构。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1)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54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特点在于其“双重从属制”。

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对其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的领导。但是,该“双重从属制”并不影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资格。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

①执行权。

②决定、命令的发布权和规章的制定权。

③领导和管理权。

④保护、保障权。

⑤对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权。

此外,根据我国《地方组织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上述职权外,还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承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职能。职能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某项专门行政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主要有如下两项:

①决定、命令的发布权。

②对行政事项的主管权。

(4)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

3.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关系的法律调整。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主要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的职能划分、中央行政机关对地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控制以及各地方之间、地方和中央之间关系的协调三个方面。

(1)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职能的划分。

(2)中央行政机关对地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控制。


四、几种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类型的划分方法及理论思考

国家行政机关的分类除了将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的分类外,还有其他的分类方法。

1.一般权限行政机关和专门权限行政机关。

2.按行政管理活动的环节,国家行政机关可分为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辅助机关、咨询机关与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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