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行为的无效
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
(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如行为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人民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
(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所获取的一切财物(如罚没款物等)均应返还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1.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2)行政行为不适当。
2.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效果。
(1)行政行为撤销通常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根据社会公益的需要或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撤销也可仅使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而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行政行为的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起,那么,由此造成相对人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
三、行政行为的废止
1.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和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2.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结果。
(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不再收回;行政相对人依原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亦不能要求行政主体予以任何补偿。
(2)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且此种废止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行政主体应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