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从动态方面讲,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从静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2.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准立法性。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的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为:
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
2.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三、抽象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1.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
(1)行政立法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2)行政立法经行政首长签署。
(3)行政立法公开发布。
2.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要件。
(2)行政首长签署(包括正副职行政首长)
(3)公开发布,包括在正式出版物上登载,或者可以以布告、公告、通告等形式在一定的公共场所或行政办公场所张贴,或者通过当地广播、电视等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