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点
1.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2.行政立法的特点。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1.依据立法权力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
2.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3.依据行政立法内容、目的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三、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
1.行政立法的主体。
行政立法的主体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有: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3)国务院直属机构。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5)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6)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7)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
(1)国务院的立法权限。
(2)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立法权限。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
四、行政立法的原则
1.依法立法原则。
2.民主立法原则。
3.科学立法原则。
五、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具体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程序。
根据我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的规定,结合近年来的立法实践,行政立法程序可以概括为:
1.立项。
2.起草。
3.审查。
4.决定。
5.签署与公布。
6.备案。
六、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1.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
3.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