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征
1.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
2.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
(2)效力的多层级性与从属性。
(3)规范性。
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作用
1.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和完善我国各级政府的行政法制工作。
2.有利于提高政府机关的行政效率,解决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3.有利于促进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立法工作。
4.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积极性。
三、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宏观上存在着某些混乱。
2.越权情况严重。
3.其内容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不相符合,甚至出现抵触的情况,从而使得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在实施中发生变形。
4.在制定依据方面,不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5.在制定程序上,没有遵循必要的程序规则。
6.缺乏相关的司法审查制度。
四、完善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序
总结实践经验,我们认为在今后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中应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为作统的规定,并要求其遵循以下几个共同的程序规则:
1.起草。
2.协商协调。
3.征求、听取意见。
4.审核、签批。
五、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立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主要有两种方式:
1.行政监督,即各级人民政府发现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或上级人民政府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相抵触,或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有权撤销或改变。这种监督主要通过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来解决。
2.司法监督,即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活动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同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依据是否合法进行鉴别、评价和判断。这种通过司法审查予以监督的方式将愈显重要,是普遍有效的监督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