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许可的主体为特定主体。行政许可的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而不是处于行政相对人地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原则上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决定具有多样性。
5.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
6.行政许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许可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
二、行政许可的程序
1.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1)申请程序。
行政许可的申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许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意思表示。
申请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①申请行为必须向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②申请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
③申请人必须提交所需的有关材料。
(2)受理程序。
一般行政许可申请自行政机关收到之日即为受理。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后,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几种处理:
①予以受理。
②要求当场更正。
③限期补正。
④不予受理。
(3)审查程序。
审查程序包括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形式性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实质性审查则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
②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③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
④授予申请人许可证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利益。
⑤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践中的几种实质性审查方式:
①核查。
②上级机关书面复查。
③听证核查。我国目前的行政许可法采取了这一方式。
(4)听证程序。
听证的具体程序步骤一般分为:
①告知。
②申请。
③组织听证。
④通知有关事项。
⑤举行听证。
⑥决定。
(5)决定程序。
行政许可通常有3种决定程序:
①当场决定程序。
②上级机关决定程序。
③限制作出决定程序,这是最常见的决定程序。
(6)变更和延续。
变更和延续是行政许可决定的后续程序。被许可人在获得行政许可后,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又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这种情况下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即可以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如果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也必须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定期限内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予以延期。
2.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
(1)招标、拍卖程序。
所谓招标,是指行政机关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有关特许事项的行政许可的投标,行政机关根据投标结果作出决定的行为。
所谓拍卖,是指行政机关对某些特许事项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出价人,并颁发特许证的行为。
(2)认可程序。
认可一般是指赋予特定相对人从事一定活动的资格,确认其具备从事相应活动的能力。
①考试。
②考核。
③核准。
(3)登记程序。
登记是确定企业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一种许可程序。
登记程序的具体步骤包括:
①申请登记。
②受理申请。
③审查与决定。
行政机关对于登记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的完备性、有效性进行的审查。
实质审查,是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