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监督检查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检查的特征为:
1.其主体是享有某项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是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情况。
4.行政监督检查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监督检查的目的是防止和纠正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二、行政监督检查的分类
1.以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
2.以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为划分标准,可分为公安行政监督、工商行政监督、海关监督、审计监督等。
3.以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时期为划分标准,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以行政监督检查机构的任务为划分标准,可分为专门监督与业务监督。
5.以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主体的职权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监督。
三、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
1.检查。
2.调阅审查。
3.调查。
4.查验。
5.检验。
6.鉴定。
7.勘验。
8.登记。
四、行政监督检查的程序
1.表明身份。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有关实物、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进行公开检查。
3.行政监督检查必须按照法定时间或正常时间及时进行,不得拖延而超过正常检查所需时间,应坚决杜绝变相拘禁或扣押,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某些特别检查,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应当符合法定的特别要件和方式。
5.说明理由。
6.告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