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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自考《00261行政法学》知识点:行政监督检查

作者:安徽自考助学网 日期:2016-02-29 点击数:

【摘要】一、行政监督检查的概念与特征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行政监督检查的特征为:1.其主体是享有某项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

一、行政监督检查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检查的特征为:

1.其主体是享有某项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是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情况。

4.行政监督检查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监督检查的目的是防止和纠正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二、行政监督检查的分类

1.以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

2.以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为划分标准,可分为公安行政监督、工商行政监督、海关监督、审计监督等。

3.以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时期为划分标准,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以行政监督检查机构的任务为划分标准,可分为专门监督与业务监督。

5.以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主体的职权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监督。


三、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

1.检查。

2.调阅审查。

3.调查。

4.查验。

5.检验。

6.鉴定。

7.勘验。

8.登记。


四、行政监督检查的程序

1.表明身份。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有关实物、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进行公开检查。

3.行政监督检查必须按照法定时间或正常时间及时进行,不得拖延而超过正常检查所需时间,应坚决杜绝变相拘禁或扣押,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某些特别检查,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应当符合法定的特别要件和方式。

5.说明理由。

6.告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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