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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自考《00261行政法学》知识点:行政处罚

作者:安徽自考助学网 日期:2016-02-29 点击数:

【摘要】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及其特征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特征有: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2.行政处罚的对...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及其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有: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公正、公开原则。

4.处罚救济原则。

5.一事不再罚原则。

6.过罚相当原则。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1.人身自由罚。

(1)行政拘留。

(2)劳动教养。

2.行为罚。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

(3)科以相对人某种作为义务,如责令违法相对人限期治理,恢复植被等。

3.财产罚。

(1)罚款。

(2)没收财物。

(3)责令金钱或物质赔偿。

4.声誉罚。

(1)警告。

(2)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

1.行政处罚的主体。

2.行政处罚的管辖规则。

(1)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

(2)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管辖权的,或者违法行为地点难以查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

(3)行政主体如认为自己所查处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行政处罚权发生争执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请其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5)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

(6)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如违法行为人、证人、关系人不在其管辖行政区域内,可委托这些人员所在的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讯问或调查取证,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有义务协助。


五、行政处罚的适用

1.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至于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只需要具备主体条件、客观条件即可。主观过错不是行政违法的构成条件。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条件,即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适格主体实施。

(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条件,必须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需要注意的是行为和财物不是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

(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条件,是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超过法定的追究违法者责任的有效期限,则不得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适用的方法

(1)不予处罚与免予处罚。

(2)“应当”处罚与“可以”处罚。

(3)从轻、减轻处罚与从重处罚。

(4)单处与并处。

(5)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适用。

(6)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的“两罚”处罚适用。


六、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1)表明身份。

(2)说明处罚理由。

(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4)制作笔录。

(5)制作并交付当场处罚决定书。

(6)备案。

2.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4)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1)听证程序的概念。

听证程序是普通程序中的一道特殊环节,它是指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在违法案件调查承办人员一方和当事人一方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申辩、质证和意见,进一步核实和查清事实,以保证处理结果合法、公正的一种程序。

(2)听证程序的特征。

①听证程序是由行政机关主持,并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

②听证公开进行。

③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但在范围上还有一定的局限性。

④听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

⑤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有以下几项重要内容:

1.实行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2.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3.行政处罚的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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