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合同概述
1.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2.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签订的目的是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3)行政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
(5)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二、行政合同的种类与作用
1.行政合同的种类。
(1)根据合同所基于的行政关系的范围,行政合同分为内部合同和外部合同。
(2)根据合同的内容,行政合同可分为承包合同、转让合同和委托合同等。
(3)根据合同是否涉及金钱给付,行政合同可以分为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和无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
(4)根据合同事项所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行政合同分为工业、交通、农业、科技、教育等不同领域的专业合同。
2.行政合同的作用。
(1)从行政机关方面讲,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更好地行使行政职能,保证国家行政目标的实现,又可以因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而避免相互扯皮、推诿,杜绝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作风。
(2)从行政相对人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使他们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可以使合同争议发生后控告有门,解决有据。
(3)订立行政合同可以使当事人双方一旦发生争议时控诉有门,解决有据。
三、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解除
1.行政合同的缔结。
(1)缔结行政合同的原则。
①适应行政需要的原则。
②不超越行政权限。
③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2)缔结行政合同的方式。
①招标。
②拍卖。
③邀请发价
④直接磋商。
2.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行政机关的权利。
①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
②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和指挥的权利。
③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仍受到一定的限制)。
④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相对人的制裁权。
(2)行政机关的义务。
①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
②保证兑现其应给予合同相对人的优惠或照顾的义务。
③给予相对人损害赔偿或补偿的义务。
④按合同约定给付价金的义务。
(3)相对人的权利。
①取得报酬权。
②损害赔偿请求权。
③损失补偿请求权。
④不可预见的困难情况的补偿权。
(4)相对人的义务。
①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期限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
②接受行政机关(主体)管理、监督和指挥的义务。
3.行政合同的履行。
行政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1)实际履行原则。
(2)自己履行原则。
(3)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4.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行政合同变更的方式:在不改变原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和限制。
行政合同解除的方式有:
(1)单方解除。
(2)协议解除。
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法律后果:
(1)行政合同变更后,原合同不再履行,双方当事人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行政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终止,彼此不再享有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2)因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行政机关应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
5.行政合同的终止。
行政合同的终止主要有下列情形:
(1)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合同期限届满。
(2)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
(3)行政机关依法律或政策规定以及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面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已不可能。
(5)行政机关因相对人的过错而宣布解除合同。
(6)因行政机关有严重过错,法院可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判决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