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1.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与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及其他复议参加人、复议参与人之间,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依据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特点。
(1)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由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生的诸多法律关系构成的统一体。
(2)在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行政复议机关始终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并居于主导地位。这一点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与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最重要的区别。
(3)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一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它的程序性特点比较明显。
(4)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并不对等。
二、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行政复议中享有复议权利和承担复议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其他参与人。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当事人、第三人和复议代理人。行政复议的其他参与人是指除上述复议参加人以外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
三、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以及引起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法律事实,但核心部分是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是由行政复议法律规范予以确认并加以保护的。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享有的复议权利和承担的复议义务也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使行政复议权的机关享有受理权、收集证据权、审理权、裁决权等。行政复议机关的义务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行政复议中,第三人的地位相当于申请人,享有同申请人相同的复议权利,履行相同的复议义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享有的复议权利和履行的复议义务不完全对等。法定代理人代理没有复议行为能力的公民,其地位等同于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复议权利,承担复议义务,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在行政复议中应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也是他们的权利。
四、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由于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地位不同,参加复议目的不同,权利和义务也不同,因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不一样。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就行政复议机关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来说,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2.就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参加人以外的其他复议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来说,行政争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
五、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1.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发生。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基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复议权和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权而产生的。申请人申请复议和行政复议机关立案受理,是引起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发生的两个法律事实。
2.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变更导致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变更的情况有:
(1)复议机关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
(2)申请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申请复议。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4)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继续参与复议。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客体变更导致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变更的情况有: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变更了某些复议请求的;复议在客体变更的情况下进行。
3.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可分为部分消灭和全部消灭。部分消灭是行政复议机关与鉴定人等复议参与人之间的具体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全部消灭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和当事人之间的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全部消灭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在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案件作出决定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又没有近亲属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没有必要继续复议而终止复议。
(3)在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案件作出决定之前,被申请人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的。
(4)案件审查完毕,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